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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借阅规定 (试 行) 为了提高图书周转率、使有限的文献信息资源得以充分利用,图书馆根据藏书的实际情况和读者人数的多少,特做出此规定。 一、限借册数 1、教工读者在东院图书馆,干部每人限借10册,工人每人限借5册。 2、学生读者在东院图书馆,每人限借4册;其中文学艺术类图书(表示类目的字母为I和J),每人限借两册。 3、西、北两院各系的教工读者,于东院图书馆的限借册数之外,还可在北院图书馆借书3册。 4、西、北两院各系的学生读者,于东院图书馆的限借册数之外,还可在北院图书馆借书两册。 5、东院各系的教工读者、学生读者,隶属于各行政部门和后勤集团的教工读者,不可在北院图书馆借书。 二、借书期限 1、教工读者,每册书限期两个月(每月按30天计算);到期后可续借一次,续期1个月。 2、学生读者,每册书限期1个月(每月按30计算);到期后可续借一次,续期1个月。 3、文学艺术类图书,借期均为一个月,到期后不续借。 4、有些图书根据其用途和复本量的多少,实行短期借阅,借期为7--10天。
三、违规和特殊情况处理 1、所借图书须按时归还,否则超期1天收费0.10元;周末休息日、节假日累计。 2、在东院图书馆,所借图书有一本超期,图书馆将取消该读者的借书资格;当其把超期图书归还后,图书馆恢复其借书资格。 3、还书日期适逢周末休息日、节假日、学习日或图书馆临时闭馆,期限按相应天数顺延。 4、寒暑假期间不计超期;但所借图书必须在新学期开学7天内归还;否则从到期之日起累计收费。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。 此规定之解释权归图书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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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更新时间:2005年11月30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