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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丢失损坏赔偿处罚办法

图书馆的藏书是我院的国有财产,是学院教学、科研和师生文化生活不可或缺的文献信息资源,所以丢失或损坏图书都是一种不文明的违章行为。 图书馆的藏书负载着作者的智慧和劳动,体现着我院资产的不断积累,述说着文献收藏的历史,凝聚着图书馆工作者的辛苦,展示着我院的文化氛围。 为使上述有形与无形资产不受损失,使文献信息资源能够很好地重复利用,特制定本办法,以期全院师生自我约束。

一、总则

1、制定本办法的基本原则是:丢失或损坏某一本图书,用同版本图书赔偿,同时收取图书加工费。

2、为起到惩戒和使众人警惕的作用,本办法带有处罚性;所以当不能用同版本图书赔偿时,以高于该书现价的金额处罚;当不适合用同版本图书赔偿时,根据图书的被损程度处以相应的罚金。

3、由于图书价格不断上涨,所以本办法以图书收藏时间越长处罚金额倍数越高为原则。

4、本办法以处罚和教育相结合为原则,具体的教育方式根据违章的程度和违章者的态度而定。

二、具体处罚教育规定

5、丢失1985年以前出版印刷的图书,按书价的15--20倍赔偿;1985年以前的、复本数为2以下的图书,按书价的25倍赔偿。

6、丢失1986--1995年出版印刷的图书,按书价的10--15倍赔偿;这期间的复本数为2以下的图书,按书价的20倍赔偿。

7、丢失1996--1999年出版印刷的图书,按书价的3--6倍赔偿;这期间的复本数为2以下的图书,按书价的10倍赔偿。

8、丢失2000年以后出版印刷的图书,赔偿办法 是:以图书出版年的定价乘以1.3为基数,丢失年每增加1年,再乘以1.3。

9、丢失当年出版印刷的图书,按书价的2倍赔偿。

10、图书损坏严重以至无法使用者,按上述5--9条办理,且图书仍归图书馆所有。

11、图书被一般性圈画(不超过10页),按上述5--9条规定的三分之一处罚;图书被严重圈画(圈画15页以上),按上述5--9条办理,且图书仍归图书馆所有。

12、图书被轻微污损或浸湿,按上述5--9条规定的三分之一处罚;严重者,按上述5--9条办理,且图书仍归图书馆所有。

13、赔偿同版本图书,收图书加工费2.00元。

14、书标、条码和磁条是馆藏图书的组成部分,将其撕掉或损坏者,处罚金2.00元。

15、有意损坏图书,如随意涂抹、撕页、掩盖损坏事实等,除按上述5--9办理外,图书馆还要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;如其固执己见、不思悔过,图书馆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。 三、附加说明

16、对上述条款的理解和判定,以图书馆的解释为准。

17、图书馆工作者更应该以身作则,如有违章者,同样按上述条款办理。

18、爱护图书人人有责,所以读者借书时要自行检查,如发现问题,要当场向图书馆工作人员声明;否则,还书时按上述5--15条办理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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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05年11月30日